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柞办发[2013]27号 2013年12月1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确保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开支控制在压减限额内,现就进一步做好厉行节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各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按照中省市要求,县本级对2013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统一压缩5%。重点压缩“三公经费”、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建设及修缮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等,压缩的资金主要用于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民生项目支出。
1.强化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完善车辆及编制管理具体办法,重新核定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完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实施办法,完善县级部门车辆运行费支出定额标准。严格公车报废集中处置制度,报废车辆统一集中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完善闲置公务用车调剂使用及公开拍卖制度。加强公车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推行单车费用核算,建立车辆费用支出台账。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纠正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等问题。
2.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切实防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反弹。坚决制止任务不明确、无对口单位、出席一般性国(境)外会议和论坛等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因公出国(境)团组中党政干部比例。从严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规范因公出国(境)双跨团组审批。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培训规定,坚决制止通过培训渠道进行一般性考察。
3.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禁止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公务接待经费单独列支制度,严格接待经费开支标准。从严控制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在其他科目列支接待费用,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超标准接待和与公务接待无关开支,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二、严格控制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各镇各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论坛、庆典、节会、研讨会等活动项目。各镇和县级各部门各单位确需举办论坛、庆典、节会、研讨会等活动,须归口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禁止举办或变相举办公款旅游和“轮流做东”性质的研讨会、论坛、品牌推荐会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相关活动,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挤占其他专项经费。规范行业性和专业性展览、研讨会管理,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执准,领导干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卡、题词、剪彩等。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出席活动的领导干部送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进一步控制差旅、会议、文件等一般性支出。认真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出差乘坐飞机职级和范围,坚持长途公务出差一般乘坐火车制度,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培训班数量及规模和时间,避免层层开会。充分利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坚持会议费预决算审批制度,禁止在会议费中列支各种与会议无关的费用。各部门自行决定召开的会议,由各部门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推行和完善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制度,出差和会议一般在定点饭店举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按照精简文件的要求,减少发文数量和发文篇幅。加大对各单位内部简报的清理力度,禁止内设机构和临时性工作机构设立内刊或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审批程序。严禁借资源整合等名义建设办公楼和楼堂馆所项目。各单位业务用房建设应按国家标准执行,暂无标准的,比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从严控制建设规模。严禁借建业务用房之机,搭车建办公用房。
五、大力推进信息工程共建共享。严格执行《陕西省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实施方案》(陕办发〔2013〕13号),按照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节省资金的要求,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规范电子政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项目和资金管理,合同控制项目费用和价格水平,尽可能共享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发改、审计、编制、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