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财政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柞水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柞水县财政局工作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落实,结合实际,特制定《柞水县财政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柞水县财政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柞水县财政局
2017年5月8日
柞水县财政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履行责任,保障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追究责任。
(一)本条所称党员干部指在册的所有干部职工。
(二)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形式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违规所作的决策、决定无效;
(二)给予口头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书面告诫;
(六)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七)违犯党的纪律的,给予党纪处分;
( 八 )违反纪律规定的,给予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党员干部因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的,应按以下方式给予相应的惩罚:
(一)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报请组织部或人社局扣发其一个月的年度考核奖;
(二)被书面告诫的,报请组织部或人社局扣发其相应月份的年度考核奖,年度不得评为优秀;
(三)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报请组织部或人社局扣发全年度考核奖。
(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报请组织部或人社局扣发本年度考核奖;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报请组织部或人社局扣发两年度考核奖。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