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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柞水县纪委办公室 关于开展监察对象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8-07-19   作者:   浏览量:

 

 

 

 

 

 

 

 

 

 

柞纪办发〔2018〕37号

 

 

中共柞水县纪委办公室

关于开展监察对象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纪委,县直各党(工)委、纪(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中省市驻柞各单位(党组),各派驻纪检组:

    根据市纪委监委文件通知精神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对辖区内的监察对象进行详细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本次统计按照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对所辖的单位、机构、组织等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识别某个个体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任务分工

1、各镇办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等人员)监察对象的摸底填报工作。

2、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中省市驻柞单位,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包括所辖的下属单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实务人员等),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摸底填报。

3、县四大班子领导干部将纳入本次统计范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办公室负责统计。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统计摸底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人员必须纳入统计范围。

2、严格报送时限。各单位务必于将《监察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监察对象统计表》于5月13日18时前报县纪委,要求纸质版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电子版发送至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邮箱。

3、严肃责任追究。对此次监察对象统计工作不重视,出现漏报、瞒报等问题,影响全县监察对象统计填报工作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唐晓丽  史 娟

联系电话:0914-4327303

邮箱:zsjwags @163.com

附件:1、填表说明

2、《监察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

      3、《监察对象统计表》

 

 

 

                           中共柞水县纪委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中共柞水县纪委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印发

填 表 说 明

 

1、《监察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组织机构监察对象统计表》为各填报单位填写基础信息的统一格式。

2、《监察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由各填报单位填报,所列填报项【身份属性】为公务员、干部、工人以及其他;【所属监察范图】为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范围;【所属监察组织】为该组织机构直接管辖的纪检监察组织。

3、《组织机构监察对象统计表》由各填报单位填报,各单位派驻机构负责监督审核,无派驻机构的由机关党委(党组)负责监督审核。所列填报项【组织机构】为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包括组织机构下属机构;【人员总数】为该组织机构实有人数总数;【党员数量】为该组织机构党员总数。

4、《组织机构监察对象统计表》中所列填报项【监察对象分类】为监察对象分类统计的统一格式,各组织机构对应所属监察范围进行填报。【监察对象数量】为【监察对象分类】各项求和。

5、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界定: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主要判断其是否行使公权力(如协警、城管局协管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