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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

2016-11-02   作者:   浏览量:

(柞办字[2013]52号  2013年5月23日)

 

为加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管理,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保证正常办公需要,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厅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陕办字〔2013〕11号)、商洛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商办字[2013]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中有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及装修标准等规定,严禁违规建设、超标准装修、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用好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解决好办公用房紧缺的矛盾。广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艰苦奋斗、厉行节约规定,不得将使用办公用房与干部必须的待遇挂钩。

三、严格执行一人一处办公用房的规定。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在主要办公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

四、交流调动和退休干部接到正式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清退原办公室。干部挂职、脱产学习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须先退出原单位办公室。转任非领导职务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领导同志应及时腾出原来使用的领导办公室,由原单位另行安排办公室。领导干部退休后担任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机构职务的,均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室。

五、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精神。落实“一把手”管理监督责任,严格自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国务院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办公用房装修中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努力节约建设资金。

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面积和超标准装修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七、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发改、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厅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及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设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规建设办公用房、超面积使用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违规占用办公用房、配备高档办公用品及与工作无关的设备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归入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