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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02   作者:   浏览量:

(柞办发〔2015〕1号  2015年1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国家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执行任务、检查指导、督查督办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尊重民俗、严格标准、对口负责、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辖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六条  中、省、市四套班子领导的接待工作,分别由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牵头,县机关事务局具体负责。其他来柞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领导级别确定对口接待部门,承办接待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接待方案并负责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必须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执行,接待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接待事项审批表》,注明来客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并提出接待方案,报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办理,并向县财政局报送《接待费用预算表》。

第八条  根据来宾级别、方便工作和市场竞争的原则,选择服务质量高、价格相对合理的宾馆、饭店予以接待;承担接待任务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用餐标准;工作餐以柞水特色家常菜为主,所有用餐不提供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所有来宾原则上只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省级及以上来宾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厅级来宾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80元,处级来宾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60元,科级及以下来宾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根据工作需要,可为来宾安排一次接待,以家常菜为主,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条  接待单位按规定在指定的饭店安排来宾住宿,住宿房间按照来宾级别规定标准安排,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按次审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公务接待经费按预算管理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预算;其他单位公务接待费用由接待单位自行承担,县财政不追加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经费做到一事一结、及时结清,费用报销必须附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正式合法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等相关资料,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未经批准的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不得列报。

第十三条  接待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执行,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以现金结算。

第十四条  一般公务接待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人,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严格按“三公经费”的相关规定,定期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定期汇总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报县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察、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对公务接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县政府。

第十九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中共柞水县委办公室、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党政事业单位会议接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柞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