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柞办发[2015]2号 2015年1月26日)
为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和中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与2014年标准衔接工作
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要做好与2014年标准的衔接,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低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含休息室,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超出部分计入整改面积)的整改可继续遵循中央22号白头文件精神,按照1999年标准上浮30%以内控制。
(二)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高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的整改按照2014年标准执行。即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以下标准:
1.正处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
2.副处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4平方米;
3.正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18平方米;
4.副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12平方米;
5.科级以下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9平方米。
(三)超标办公室的整改,一般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整改确有困难的,经县停建清理办审核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有关情况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
(四)各镇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以下标准(单位:平方米/人):镇级正职24平方米,镇级副职18平方米,镇级以下9平方米。
目前已按照中央22号白头文件精神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再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调整。
二、做好离退休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工作
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原单位的办公用房清退,要严格按照中办发〔2014〕64号文件要求,扎实做好清退实施工作。各镇、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学习、阅文等名义变相为离退休领导干部提供专用办公用房,也不得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等场所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办公用房,已经提供的在本通知下发3个月内清退。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办公用房清退的实施工作,确保2015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三、统筹管理,合理调配已腾退的办公用房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将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现状统一造册、建立总台账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已清理腾退出的办公用房,要单独造册、逐一列明,按照“相对集中,统一调配”原则,由县机关事务局按照要求,对照2014年标准,统筹安排、统一调配,优先调剂在外租(借)用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相对紧缺的部门和单位使用,严禁腾退出的办公用房闲置或挪作他用。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并将清退情况报县停建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办公室。
四、加强租(借)用和出租(借)办公用房管理
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外租(借)用的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局实施统一清理。确因无房源可调剂、需在外租(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报县停建清理办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租(借)用办公用房,县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各单位也不得使用其他资金进行租借。对于已租用的办公用房,其面积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不得以产权不清等理由回避清理整改。
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出租(借)的办公用房,租期已满的,必须坚决收回;租期未满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各部门、各单位不能截留,到期后不得续租。各部门、各单位出租(借)办公用房情况,必须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
五、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做好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清理整改,由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实施;全县中小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全县承担基础性研究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由县科技局组织实施;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院、门诊部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由县经贸局统一组织实施。省市驻柞单位的清理整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应按照相对应的职级,对照2014年标准进行整改;经营性事业单位占用的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必须腾退。
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办公用房,确因业务需要与技术业务用房统筹考虑的,报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按程序申请立项。
(二)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按照“对应现任职级按2014年标准上浮不超过30%”的原则执行以下标准:
1.正处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9平方米(30平方米的基础上,上浮30%使用面积。以下均照此计算);
2.副处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
3.正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4平方米;
4.副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18平方米。
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对应现任职级,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整改。
(三)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按照省上标准执行:
1.正处级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6平方米;
2.副处级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2平方米;
3.正科级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4平方米;
4.副科级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18平方米。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其他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按照相应的岗位职级合理确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由各自监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六、继续执行好中央22号白头文件精神
对于领导干部两处占用办公用房,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及危房、灾后重建、行政区划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情况下贯彻17号文件精神,办公用房与业务技术用房界限,协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等问题,继续适用中央〔2013〕22号白头文件。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执行2014年标准。
七、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镇、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坚持领导带头,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牵头单位,逐级建立并落实责任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时完成清理整改任务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确保清理整改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出现反弹,切实维护中央决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于2015年1月底前完成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并将有关清理整改情况报县停建清理办公室(联系人:潘道华,联系电话:4323019)。同时,要将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作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内容,纳入每年年底给县委、县政府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