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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通知

2016-11-02   作者:   浏览量:

(柞办发[2014]18号  2014年8月20日)

 

为了贯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规范“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4〕4号)精神,结合我县“三公”经费管理情况,现就做好“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三公”经费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有序。“三公”经费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应符合《预算法》、《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稳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应统筹安排、协调一致、主动作为、积极推进。

(三)全面真实。“三公”经费公开的内容应全面完整、具体明确、真实可信、通俗易懂。

(四)方式统一。“三公”经费公开的方式应规范统一,包括文本格式、统计口径、公开途径及时间。

二、公开“三公”经费的责任主体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三公”经费预决算的汇总和公开工作;各镇、各部门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部门外,负责本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公开工作,并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县委、人大、政协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等部门(单位)参照执行。

三、规范“三公”经费公开行为

(一)“三公”经费公开内容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安排及说明。

2、“三公”经费半年预算执行金额及说明。

3、“三公”经费全年决算总额及说明。

其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是指当年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三公”经费决算总额是指全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半年预算执行金额是指半年实际支出数;说明应包括“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调整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的同口径对比分析、存在问题和加强管理采取的措施等。

(二)“三公”经费公开口径

“三公”经费的公开口径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财政部地方预算公开规程》中的口径解释执行。

(三)“三公”经费公开时间

从2014年起,全县“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及决算执行情况在县人代会或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政府各部门“三公”经费年度预决算在县财政部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公”经费半年执行情况由县财政部门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政府部门半年执行情况由部门适时公开,原则上与县政府半年执行情况公开时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公开形式

县政务公开管理部门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对本级政府及部门的“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进行集中公开。

各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和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

“三公”经费公开的信息应保留3年。

四、切实加强“三公”经费管理

(一)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县财政部门要从严从紧编制的“三公”经费及会议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确保“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较上年只减不增。

(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三公”经费的支出,各单位应优先采取转账支付和公务卡支付,减少现金支付。

(三)规范“三公”经费财务管理。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完善“三公”经费内控管理,严格按照经费支出标准审核报销。“三公”经费支出审批人、经办人必须分离。公务接待费、公务考察费要“一事一报”、“一事一结”,不得集中报销,不得签单挂账;各单位要将“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单独设置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处理相关账务,事实反映支出用途。按照支出项目、资金来源明细核算“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情况。

(四)继续执行“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月报制度。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三公”经费支出统计体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监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按月收集“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报表。各镇、县级各预算单位要完善“三公”经费审核报销、公示统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流程,认真填报“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报表,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单位“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月报报送县财政部门。

五、落实“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责任

(一)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公开工作责任,完整编制和及时公布“三公”经费预决算数和半年支出情况,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申请,及时回应,研究解决“三公”经费公开后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县政府政务公开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协调、指导“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三公”经费的汇总、审核、公开,指导各部门按照统一口径核算“三公”经费,审核、批复部门“三公”经费报告,保障“三公”经费信息的统一、规范、完整。

(四)县审计部门负责结合年度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单位“三公”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在部门“三公”经费年度决算信息公开后,发布有关“三公”经费的审计结果。

(五)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对不按统一要求公开“三公”经费信息,或者公开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部门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严格“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公开工作主体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周密部署安排。信息公开前要认真汇总分析数据,做好特殊情况的解释说明。要重视社会对“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反映,信息公开后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研究解决公开中遇到的问题,积极诚恳回应社会要求,确保“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工作机制。“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统一协调、整体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

(三)强化督查查检查。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推动“三公”经费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