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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02   作者:   浏览量:

(柞办发[2015]28号2015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节庆活动举办行为,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防止节庆活动过多过滥,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镇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节庆活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节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节庆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委、县政府审批全县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举办的节庆活动。

镇办、县直党政机关、各人民团体负责审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五条    成立县清理和规范庆典活动领导小组(简称县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对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日常工作由县文广局负责。

第六条    各镇办、县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有关节庆活动的,在节庆活动前,应将活动项目报县清理和规范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七条    节庆活动的审批应当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掌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八条    举办节庆活动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经济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九条    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

第十条    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县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拟举办的节庆活动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拟举办的节庆活动,由县委向市委提出申请;县政府拟举办的节庆活动,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二)各镇办拟举办节庆活动,按归口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申请。

(三)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拟举办的节庆活动,向县委提出申请;县直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拟举办的节庆活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四)县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确因特殊情况需与地方联合举办的节庆活动,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申请。

(五)申请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县文广局应当会同或督促节庆活动申请单位,对申请项目履行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程序,并书面征得市文广新局同意;申请举办涉外、旅游、行政区划变更等各类节庆活动,县文广局应当会同县外事、旅游、民政等部门书面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

第十五条    拟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报县委、县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应当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

(二)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举办的节庆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0日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节庆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节庆活动名称、举办单位、时间和地点、理由依据、经费来源、参与规模和范围等)。

(二)节庆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三)经费来源涉及财政拨款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县清理和规范领导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1个月内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第十九条    节庆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严格经费预算,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章    领导干部出席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镇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举办的节庆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县级领导出席。确需邀请县级领导出席节庆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按归口分别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举办单位不得越级邀请领导同志出席节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镇办、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节庆活动,应当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镇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要严格按批准方案规范实施,不得变更或增加节庆活动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未经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举办节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举办节庆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举办节庆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我县有关节庆活动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