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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关于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的实施意见

2016-11-02   作者:   浏览量:

(柞办发[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

 

为了巩固“三公”经费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立“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三公”经费管理机制,现就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县财政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三公”经费预算标准 ,按标准分部门、分单位、分项目细化“三公”经费预算。除年初统一安排“三公”经费预算外,执行中不得追加“三公”经费预算;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做到“有预算安排、按程序支付、依规定入账”,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支出“三公”经费的行为。

二、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持“日清月结”,真实反映“三公”经费支出用途。

(一)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

1.从严审批因公出国(境)计划。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计划、任务的审核审批,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或个人坚决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因公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出访,坚决禁止任务不明确、无对口单位、出席一般性国(境)外会议和论坛等活动。坚持预算硬约束,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2.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因公出国(境)团组中党政干部比例。从严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培训规定,禁止通过培训渠道进行一般性考察。

3.完善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程序。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签注意见。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凭有效票据填报国(境)外费用报销单,报销单须要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数量、金额、日期等,并由经办人、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财务部门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报销单进行审核,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费用,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

1.实行公务接待前置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接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未经接待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不得接待。

2.遵守公务接待规则。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并严格执行《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柞水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柞办发〔2015〕1号)的具体规定。

3.及时报销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当及时结清接待费用。支付接待费用应优先使用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不具备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支付。报销公务接待费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有效票据,经经办人、财务管理负责人、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销入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支付接待费,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报销其他支出。

(三)规范公务车辆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暂停一般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待公车改革方案出台后,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现有公务车辆调拨、报废及变价处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购置执行现行规定。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特种专用技术车辆根据工作需要审批购置。

三、加大“三公”经费监督力度

从2015年3月1日起,各镇及县本级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三公”经费支出信息由县财政部门逐月从各预算单位账务系统提取、汇总,形成“三公”经费支出月报。“三公”经费支出月报对外提供后,各镇、各预算单位要密切关注舆情,负责做好相关情况的答疑释惑和解释说明。

(一)全面加强财务管理。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新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严格遵守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柞水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柞水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柞办发〔2015〕1号),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规范账务处理,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分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不得混淆使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科目。

(二)严格遵守核算规定。各预算单位务必于每月25日前完成收支票据、相关凭证的审核、整理工作。代理记账单位于每月26日前将整理、审核的票据、凭证送县会计结算中心记账。自行核算单位于每月月末前根据整理、审核的票据、凭证记账,确保票据、凭证相符,账证一致。各预算单位要对已经处理的账务认真复核,及时纠正复核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差错调账必须于次月上旬前完成,严禁逾期调账。差错调账要填制记账凭证,并附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的相关情况说明。

(三)切实做到“日清月结”。各预算单位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序时、真实反映支出信息,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累积票据、拖延账务处理。凡当月账务系统信息空缺、不及时处理账务的单位,县财政局可以停止其用款计划审批及拨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

(四)规范“三公”经费公开。各预算单位应根椐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通知》(柞办发〔2014〕18号)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外,在县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上年度的“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县政府信息网集中公开,并在部门网站主动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三公”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力度,县审计局要结合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被审计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依照《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县纪委(监察局)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三公”经费支出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视情节进行公开曝光或内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