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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

2018-10-17   作者:   浏览量:

                          《商洛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通过市政府10月30日常务会审定

 

2016年5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2017年1月22日,省政府印发了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17〕3号),对盐业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今年3月16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盐业体制改革专题会,对全省盐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与各地市签订了深化盐业体制改革保障食盐安全稳定供应的工作责任书。根据省政府会议精神和周秀成副市长安排,我委积极与商务局、编办、盐业公司衔接,学习盐改政策,了解相关情况,并于5月初起草制定了我市改革实施方案初稿。8月15日,我委召集市编办、商务局、盐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方案进行初步讨论修改;8月23日、8月29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就方案有关问题向周秀成副市长请示汇报,并对方案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10月29日晚,周秀成副市长再次召集我委和市编办、财政、人社、商务、食药、卫计、工商质监、国资委及盐务局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认真讨论修改,形成了今天提交会议的审议稿。

我市方案总体结构分为四部分,分别表述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其中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基本沿用中省相关内容和提法,没有大的创新和改动;“主要任务”属方案的核心部分,也是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中省相关要求、带有个性化的一些观点和提法。主要有三条:一是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改革我市目前盐务管理与盐业经营“政企合一”现状,提出在市商务局加挂“市盐务管理局”牌子,行使盐业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在市县盐业公司基础上组建“市盐业专营公司”,发挥专营政策优势及行业龙头和主渠道作用,业务主管部门为市商务局(盐务管理局),资产由市国资委监管;三是突出质量安全、市场保障和健康需求,就盐品质量监管、应急储备和科学补碘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他相关改革任务与中省要求保持一致。

我市方案与省上改革方案的不动点由三个方面:一是改革方案的“粗与细”。对比中省《实施方案》,省上方案只是在国家方案框架内做了细微调整,体现了特殊领域改革“自上而下”的大原则,创新和发挥较少。如果过细,市级改革方案经上级审批后,后续回旋余地将会更小。因此,经与市编办、商务局及盐业公司协商,我市方案“宜粗不宜细”,对盐业公司现状、后期改制、人员安置等内容未作安排,后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借鉴其他市区好的做法推进改革。二是监管机构的“分与并”。首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改革的基本原则,所以必须把监管与经营职能剥离。考虑到市级无权新增机构,通过省上批准难度很大,且2013年市编办曾就理顺市盐业管理体制下发过文件,因此提出在市商务局加挂盐务管理局牌子,履行全市盐业行政管理职责。“并”就是针对盐业市场放开搞活的形势,依托市县盐业公司组建“商洛市盐业专营公司”。三是“改革领导小组”的建立。为加强盐业体制改革后续事项的协调领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必须成立“商洛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考虑盐业体制改革事关重大,涉及面较广,建议由常务副市长李豫琦担任组长,副市长周秀成担任副组长,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市编办、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

附件:商洛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商洛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审议稿)

为贯彻落实国、省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盐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依法治盐,理顺监管体制,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建立市场化食盐运营体系和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努力营造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食盐安全。加强盐行业质量安全体系、供应安全体系和应急储备体系建设,强化动态监测,实施科学补碘,保障食盐质量和市场供应。

(二)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批发区域限制,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加强非食用盐运销市场管理,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为盐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动力。

(三)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盐政工作指导,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法治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盐改相关方案及政策规定,理顺和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推进依法治理。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落实食盐安全属地管理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改革市盐务管理局与盐业公司在盐业监管和市场经营“政企合一”的现行体制,在市商务局加挂“市盐务管理局”牌子并增设相关业务科室,行使全市盐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定落实盐业相关政策规划,依法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发改(物价)、公安、卫计、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职能配合搞好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县区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组建盐业专营公司。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在市县区盐业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商洛市盐业专营公司,发挥市场条件下专营政策优势和专营公司在本市盐行业的龙头和主渠道作用。市盐业专营公司作为依法依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业务主管部门为市商务局(市盐务管理局),资产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盐务管理局)按相关程序进行任免。

(三)落实工业盐运销政策,强化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将小工业盐产销交易纳入盐品交易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制定相关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市商务局(盐务管理局)依法负责本区域内工业用盐市场的管理与监督,督促批发企业建立销售档案,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工业盐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虚假广告、侵权假冒等行为。

(四)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抓好应急储备。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发改(物价)部门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配合商务(盐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它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建立由政府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市、县区政府按照不少于辖区一个月的食盐平均消费量实行分级储备,商务(盐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并委托盐业专营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轮换,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囤积居奇,确保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时的食盐安全供应。市县区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本级食盐储备、储备库建设等给予支持。

(五)加强动态监控,实施科学补碘。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重点人群科学补碘意识,巩固我市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及“食盐安全村”创建成果。卫计部门负责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碘缺乏地区范围和食用碘盐含量平均水平,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组织落实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发改、财政部门会同盐务、卫计、扶贫等部门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地区群众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商务(盐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盐业专营公司搞好碘盐供应,确保我市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推动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李豫琦任组长,副市长周秀成担任副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和市编办、发改委、国资委、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盐务局(盐业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负责制定改革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二)通力合作,顾全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相关政策要求,严明各项改革纪律,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服从服务于改革大局。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改革过渡期间,现行监督管理和市场运营体制保持不变,确保我市盐业市场安全稳定。

(三)分步实施,依法治盐。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