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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16-11-02   作者:   浏览量:

(柞办发〔2015〕23号  2015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效控制违规和超标准接待,进一步规范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是指镇办机关在接待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工作,或村组干部开会、培训的就餐食堂。

第三条  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应与本单位机关食堂合并建立,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条  镇办公务接待一律在“廉政灶”安排工作餐,禁止在营业性餐馆公务接待。

第五条  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用餐原料应立足当地,就地取材。

第六条  各镇办应按照“定额供餐、成本核算、经济实惠”的原则,制定“廉政灶”公务接待就餐标准,“廉政灶”接待一律不上烟酒,不准从营业性餐馆定做菜品,镇办“廉政灶”公务接待就餐标准与接待单位职工伙食标准一样,按照早餐2元、午餐5元、晚餐3元的标准缴纳公务接待“廉政灶”餐券(餐费),特殊情况下需提高标准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安排。公务接待“廉政灶”餐券由县财政局统一监制,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统一到县财政局购买公务接待“廉政灶”餐券,必须由单位职工自行购买供下乡就餐使用,严禁单位统一核报,接待单位每半年或年底凭餐券与财政局进行结算。

第七条  “廉政灶”就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第八条  严格接待审批。来人接待由“廉政灶”工作人员对就餐人数、陪餐人数、接待标准进行统计,填写用餐申报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通知“廉政灶”安排,用餐结束后由“廉政灶”工作人员负责按标准收取就餐费用(券)。

第九条  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应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确定专人日常管理。建立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原料采购、用餐标准费用支出、用餐登记、接待安排、财务公开及卫生安全等制度,确保“廉政灶”安全运行。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1.要将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各镇办每季度末向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上报《柞水县公务接待情况登记表》。

2.镇办公务接待要建立专用账簿,健全接待费用预算、审核办法,严格财务管理,实行接待公示制。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公示内容必须注明全年公务接待费控制总额、季度接待次数、使用额度及累计使用额度。

3.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有关制度,一律不得核报各镇办在营业性餐馆接待的费用及有关不合理开支。

4.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要对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费用支出进行审计,形成专题审计报告报县纪委。

5.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镇办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各镇办“廉政灶”餐券结算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违规接待、报销不合理接待开支以及到镇办就餐不自觉结清餐费等问题。对不能严格执行规定的,应追究镇办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不能严格遵守就餐规定缴纳餐费的,除追付就餐费用外,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追究;镇办主管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接待标准,对超标准、违反规定的费用支出不予报销,由承办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镇办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接待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