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法规制度>>市县规定>>

关于严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纪律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规定的通知

2016-11-02   作者:   浏览量:

(柞纪发[2013]37号  2013年10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中共商洛市纪委等六部门《关于严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纪律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规定的通知》(商纪发〔2013〕13号)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2012年下发的《关于商洛市县区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90号)的规定,全县执行同职级同标准,不得自行提高离退休占比,不得自行提高职位差率,不得自行扩大范围。需要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应向市政府上报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同时抄送市纪委等六部门,市政府研究后上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备案后再由市政府批复后方可执行。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发放改革性补贴,不得自行设立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自行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标准,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12%的缴存比例上限。

三、严格按照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发放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不得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或调整津贴补贴标准,不得在规定津贴补贴政策范围外发放奖金、补贴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发放津贴补贴。

四、严格按照中纪发〔2006〕25号和中组发〔2008〕2号文件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奖励,除县委、县政府正常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公务员奖励之外,对其他奖励给单位的单项工作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单位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五、严格执行工会会费、福利费管理规定,不得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向职工个人普遍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等。

六、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对确因公未能休假的职工,应严格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并由单位报人社部门备案。

七、从严控制职工加班,确因公需要加班的应按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计发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薪发〔1995〕52号)规定,由单位安排休假。在基层第一线工作的公安人员加班补贴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4号)的规定发放。

八、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务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原人事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执行外,省和市县制定的非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再执行。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后,各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各级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中省市县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扎实整改。对自查整改搞形式、走过场给全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顶风违纪、弄虚作假、变相操作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