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柞财办发〔2015〕180号 2015年9月10日)
为了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镇(办)干部公务下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陕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镇(村)机构改革的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对镇(办)级干部下乡到村(社区)差旅费补充规定如下:
在原《柞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另加如下规定:
1、对镇(办)干部在镇(办)实际下乡实行交通费包干制度,镇(办)干部到村委会下乡,按镇(办)到村委会的实际距离结算区间(城市间)交通费,每公里补助1元。
2、镇(办)干部每月报销时,应持领导批准的派遣单和核定的里程,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3、财务人员要从严审核报销凭证,包干后不得再持交通费票据重复报销,无领导批准无派遣单者,不得报销差旅费。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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